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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玖粤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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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3838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玖粤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玖粤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李冰;李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38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2503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工业区程林庄道盛发路10号。法定代表人:戴秀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新,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玖粤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RMQF7N),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西34号8-9,F-H轴。法定代表人:李冰。被执行人:李冰,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玖粤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李伟、李冰买卖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675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77991.98元,执行费406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认可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3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青竹审判员  李 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厉成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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