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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菜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县训波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04民辖终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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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辖终47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菜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县训波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省金菜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县训波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金菜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冯于村民委员会南3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3942062381。法定代表人:郑金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县训波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安丰镇甲贝村丰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W0X2TX2。法定代表人:洪训波,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徽省金菜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县训波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金菜源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品牌代加工及发货合作协议》中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导致诉讼的,任何一方可向甲乙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约定明确双方注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寿县训波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向其住所地寿县人民法院起诉,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刘 瑞审判员 魏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金菜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冯于村民委员会南3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3942062381。法定代表人:郑金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县训波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安丰镇甲贝村丰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W0X2TX2。法定代表人:洪训波,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徽省金菜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县训波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金菜源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品牌代加工及发货合作协议》中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导致诉讼的,任何一方可向甲乙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约定明确双方注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寿县训波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向其住所地寿县人民法院起诉,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刘 瑞审判员 魏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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