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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人民法院、李燕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81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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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381执327号
  • 案件名称

    合山市人民法院、李燕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合山市人民法院;李燕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38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八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罗友才。被执行人李燕芳,女,1996年3月27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李燕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燕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31日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燕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4000元罚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燕芳于2021年9月开始缴纳罚金500元,之后每月缴纳罚金5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要求缴纳罚金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于宁审 判 员 罗宝龙审 判 员 陈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兰定城书 记 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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