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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波与周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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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68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波与周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波;周某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68号原告:陈某波,男,汉族,1990年11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周某,男,汉族,1991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陈某波与被告周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荣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合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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