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波与周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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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68号案件名称
陈某波与周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某波;周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68号原告:陈某波,男,汉族,1990年11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周某,男,汉族,1991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陈某波与被告周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荣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合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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