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夔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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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1040号案件名称
奉节县夔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奉节县夔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刘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夔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永安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78981730L。法定代表人:王权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丹,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华,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奉节县夔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1636.1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理财产品、保险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及保险,因车辆下落不明,注册时间较久,保险执行价值不大,现申请执行人放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并放弃对保险的执行。本院扣划到位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004.18元,本案暂不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华强 审 判 员 王 彬 审 判 员 朱文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 官 助 理 刘山林书 记 员 田 雨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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