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焱、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92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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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929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焱、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焱;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929号之三申请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0905XJ。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汝,女,2002年2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李焱,女,200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明汝、李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李焱支付申请人垫付款32044.76元,王明汝支付申请人垫付款8011.19元,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李焱承担案件受理费320.8元、执行费385元,王明汝承担案件受理费80.2元、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焱的强制措施。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汝名下存款予以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汝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78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中王明汝应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裴峰审判员李龙山审判员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张亚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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