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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沙坪生记粮油部与鹤山市雅瑶镇和乐福购物广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4执23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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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执23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鹤山市沙坪生记粮油部与鹤山市雅瑶镇和乐福购物广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鹤山市沙坪生记粮油部;鹤山市雅瑶镇和乐福购物广场;冯炳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2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生记粮油部,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07649411E。经营者:麦秋生。被执行人:鹤山市雅瑶镇和乐福购物广场,,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中心路**注册号:440784600257978。经营者:冯炳胜。被执行人:冯炳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鹤山市沙坪生记粮油部与鹤山市雅瑶镇和乐福购物广场、冯炳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鹤山市雅瑶镇和乐福购物广场应支付货款29983元给鹤山市沙坪生记粮油部。因鹤山市雅瑶镇和乐福购物广场、冯炳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山市沙坪生记粮油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冯炳胜名下粤J×××**号大型汽车已于2018年11月27日交车辆回收公司办理报废手续,轮候查封冯炳胜名下粤J×××**号、粤J×××**号以及粤J×××**号车辆档案,其中粤J×××**号、粤J×××**号已设立抵押,上述被查封车辆未能扣押到案,暂未能处置。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4执23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鹤山市雅瑶镇和乐福购物广场、冯炳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生记粮油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温健灿执行员  李日明执行员  陈国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广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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