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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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876号案件名称
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军;叶洪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876号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市体育中心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755930。法定代表人:梁文海,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宏军,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被告:叶洪兰,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军、叶洪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按揭贷款银行扣划的按揭贷款17563元,并按照每次被扣划按揭贷款的金额从扣划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中2020年10月15日扣划金额为9199.31元、2021年3月15日扣划金额为15358.64元),并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损失;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怀化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充协议》,被告以首付166161元、向银行按揭38.6万元(共计552161元)的方式,向原告购买盛世华都南区第9栋2单元24层06号住房。《购房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五)项的约定,乙方未偿还银行按揭贷款造成贷款银行扣划甲方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总房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原告作为担保人对被告借款38.6万元提供担任责任。因被告未按期偿还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按揭贷款银行扣划了原告24557.95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造成原告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被按揭贷款银行扣划,原告享有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和赔偿律师费一、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按揭贷款银行扣划的按揭贷款17563元,并按照每次被扣划按揭贷款的金额从扣划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中2020年10月15日扣划金额为9199.31元、2021年3月15日扣划金额为15358.64元),并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损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宏军、叶洪兰的住所地均在湖南省洪江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欧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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