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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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635号案件名称
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635号原告: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奎县宜居新天地院里西厢房。法定代表人:于若明职务:经理。被告:王海波,男,成年人,汉族,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永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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