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印与张世英借款合同纠纷财产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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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1143号案件名称
张传印与张世英借款合同纠纷财产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传印;张世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143号申请人:张世英,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张传印,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申请人张世英与被申请人张传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98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传印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传印名下银行账户10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1182.55元;冻结被申请人张传印名下财付通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616.2元;冻结被申请人张传印名下支付宝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76元,以上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143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982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新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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