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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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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962号
  • 案件名称

    孙某、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孙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23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某于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从2020年5月开始给付,于每月的5日之前给付当月的抚养费。权利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国土、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被执行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刘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房国军审判员  董国祚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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