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银龙、关尔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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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80号案件名称
夏银龙、关尔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夏银龙;关尔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8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夏银龙,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朱海维,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关尔静,女,满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关尔静与夏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夏银龙对法院执行中冻结其在光大银行62×××81账户(工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夏银龙称,异议人与其妻子高爽于2019年12月31日离婚,现有两名孩子需要抚养,根椐离婚协议异议人每月需要支付抚养费10000元,且异议人每月工资6300元,生活也需一定开支,要求解除法院冻结的工资账户。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2018)辽0105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夏银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关尔静借款550000元;二、被告夏银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关尔静借款本金55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70000元);三、驳回原告关尔静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关尔静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2019)辽0105执2033号案件执行。本案现执行案号为(2020)辽0105执恢213号。执行中于2021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夏银龙光大银行62×××81账户以1200000元为限做冻结处理,并于2021年8月12日合议决定每月为被执行人夏银龙保留1000元生活费。另查明,被执行人夏银龙与其妻子高爽于2019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夏柯硕、次子夏宗勋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10000元。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异议人(被执行人)夏银龙应向执行主张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其解除冻结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夏银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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