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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橡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5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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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5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常州金橡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常州金橡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霞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金橡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0UUF3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东方东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明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怡,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霞,女,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常州金橡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一、被执行人腾空并搬离位于常州市东方××路××号××栋××层××号××商铺;二、支付房屋租金47914.6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支付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16922.8元/月计算的场地占用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被执行人本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系统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反馈有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3、2020年11月2日,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到2021年11月2日到期;2020年11月3日,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3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到2021年11月3日到期;进入执行环节,本院于2021年5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1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到2022年5月2日止;于2021年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1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到2022年5月10日止;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到2022年8月24日止。本院多次冻结被执行人微信实时余额,后于2021年9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2个微信账户,冻结期限1年,到2022年9月1日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付通存款)9540.65元,扣除执行费540.6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付9000元。4、本院依法进行了线下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玉霞下落。5、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玉霞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9000元,另被执行人已经腾空并搬离位于常州市东方××路××号××栋××层××号××商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暂时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财付通存款)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20)苏049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蒋政宁审判员 周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东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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