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王滔与殷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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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4722号案件名称
王建军、王滔与殷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建军;王滔;殷建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722号原告:王建军,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王滔,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殷建,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王建军、王滔与被告殷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建军、王滔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王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建军、王滔负担。审 判 员 杜琼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炎-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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