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亮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6刑终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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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刑终147号案件名称
吴亮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亮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刑终147号抗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亮,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亮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辽06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亮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亮自愿认罪认罚并经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原审依据认罪认罚作出的从宽处理已无法律依据,导致原判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亮申请撤回上诉,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亮申请撤回上诉、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吴亮撤回上诉。二、准许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文峰审 判 员 王连友审 判 员 葛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晓雯书 记 员 金玉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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