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艳荣、钱士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050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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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1050号之六案件名称
钱艳荣、钱士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钱艳荣;钱士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105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钱艳荣,女,1966年生,汉族。住铁岭县凡河镇康西楼村。被执行人:钱士海,男,汉族,1962年生,住铁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士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士海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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