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2执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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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2执557号案件名称
王静、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休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静;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黄山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18486499(1-1)。法定代表人:钟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要求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欧罗巴国际花园G2-2-901号房屋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的欧罗巴国际花园G2-2-901号房屋所处的整栋楼均未竣工验收,无法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皖102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运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佩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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