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左岸石材有限公司、刘文举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04财保11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财保1176号案件名称
泸州左岸石材有限公司、刘文举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泸州左岸石材有限公司;刘文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176号申请人:泸州左岸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6区2街D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9TRXLXD。法定代表人:左学琼。被申请人:刘文举,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申请人泸州左岸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左岸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3646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2995199041320210000267)及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左岸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文举价值336462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刘文举336462元的银行存款。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鸣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