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薯正元农业有限公司等任永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3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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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359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企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薯正元农业有限公司等任永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疆企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薯正元农业有限公司;任永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企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创业新天地三楼45-47号。 法定代表人:风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薯正元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西内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南广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任永红,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新疆企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薯正元农业有限公司、任永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疆薯正元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沙雅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8)乌仲调字第0111号裁决书,由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丽审判员 黄理审判员 胡马尔江·马金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丽阿依姆·斯依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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