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炳树、刘国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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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68号之二案件名称
顾炳树、刘国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顾炳树;刘国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顾炳树,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刘国云,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顾炳树与被执行人刘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新0109民特1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于2019年3年29日作出(2019)新0109执5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还款计划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要求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22,487元,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赵亮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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