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学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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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20172号案件名称
肖学江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学江;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2017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华,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学江,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晋军审判员 方 岩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储志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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