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申请人:哈依沙尔恰力哈尔等申请人:阿依江恰力哈尔、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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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00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申请人:哈依沙尔恰力哈尔等申请人:阿依江恰力哈尔、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申请人:哈依沙尔恰力哈尔;申请人:阿依江恰力哈尔;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00号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申请人:哈依沙尔恰力哈尔,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申请人:阿依江恰力哈尔,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吉木乃县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哈依沙尔恰力哈尔,阿依江恰力哈尔与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哈依沙尔恰力哈尔,阿依江恰力哈尔提供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作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78.93元,由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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