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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申请人:哈依沙尔恰力哈尔等申请人:阿依江恰力哈尔、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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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00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申请人:哈依沙尔恰力哈尔等申请人:阿依江恰力哈尔、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申请人:哈依沙尔恰力哈尔;申请人:阿依江恰力哈尔;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00号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申请人:哈依沙尔恰力哈尔,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申请人:阿依江恰力哈尔,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吉木乃县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哈依沙尔恰力哈尔,阿依江恰力哈尔与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恰力哈尔叶尔肯,哈依沙尔恰力哈尔,阿依江恰力哈尔提供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作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78.93元,由被申请人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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