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临沂元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3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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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3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临沂元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临沂元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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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363号之一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9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5848041X。法定代表人:戴跃锋。被告:临沂元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蒙山大道与双岭路交汇进口商品城二号馆2楼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DMYXJ2X。法定代表人:从兰峰。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元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9元,财产保全费987.29元,合计2096.29元,由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解秋阳书 记 员 文力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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