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山水壹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宫兆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3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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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3511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山水壹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宫兆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山水壹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宫兆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511号原告:凤城市山水壹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凤城市凤山管理区山水逸墅小区108-2#。法定代表人:刘鑫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凤城市。被告:宫兆义,男,1986年2月9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山水壹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宫兆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城市山水壹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城市山水壹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山水壹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丹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郭寒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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