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颂强、郑贤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4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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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464号之一案件名称
施颂强、郑贤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施颂强;郑贤起;黄永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颂强,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武,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贤起,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京族,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案外人:黄永艳(郑贤起妻子),女,1959年4月4日出生,京族,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颂强与被执行人郑贤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9)桂068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8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文书但并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案外人黄永艳银行存款15万元,现因黄永艳以该款不属于其与郑贤起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同意分割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故该款暂不能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理财产品、保险收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吴祖环审 判 员 简钱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张金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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