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2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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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2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明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明发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24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明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刘玉森与张明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冀0983执32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明发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明发在中信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2×××87_000001存款2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喜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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