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明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24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2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明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明发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24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明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刘玉森与张明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冀0983执32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明发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明发在中信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2×××87_000001存款2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喜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