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友等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381财保4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财保418号
  • 案件名称

    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友等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友;李庆龙;沈丽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财保418号申请人: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654240164,住所地:鞍山市铁西经济开发区政府对过。法定代表人:董科。被申请人:李志友,男,住所地:海城市。被申请人:李庆龙,男,住所地:海城市。被申请人:沈丽华,女,住所地:海城市。申请人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志友、李庆龙、沈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李志友、李庆龙、沈丽华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5575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志友、李庆龙、沈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志友、李庆龙、沈丽华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5575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 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洪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