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彩蕊、郝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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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74号案件名称
贾彩蕊、郝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贾彩蕊;郝文华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74号原告:郝文华,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延长县窑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贾彩蕊,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郝文华诉被告贾彩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定于2021年9月7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郝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文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郝文华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助 理 贺 凯 书 记 员 侯 婧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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