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隋成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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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3296号案件名称
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隋成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隋成杰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3296号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热源社区(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凯,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文,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隋成杰,男,194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隋成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立案。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预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回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邵添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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