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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万军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23财保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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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3财保19号
  •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万军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云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万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3财保19号申请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35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新,该单位董事长。被申请人:冯万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申请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万军名下房产(房权证鲁庆字第1××6号)的拆迁款10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名下房产(房权证号:鲁庆字第5××5号)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及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冯万军名下房产(房权证鲁庆字第1××6号)的拆迁款10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二、查封申请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更名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房权证号:鲁庆字第5××5号)。查封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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