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百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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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4663号案件名称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百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百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浩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任玉强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21)陕0112民初24663号 原告:任玉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英倩,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龙,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百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96096159G。法定代表人:姚福参。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澎涛,男,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陕西浩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与XX路XX环XX城XX号楼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3527。法定代表人:马百灵。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澎涛,男,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40。法定代表人:李天胜。原告任玉强与被告陕西百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浩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任玉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玉强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艳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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