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1353号移送部门:开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明茂,男,1969年11月20日生,住辽宁省盖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明茂罚金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8)辽128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开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明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明茂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明茂银行账户;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吴明茂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信息、投资收益信息,反馈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五、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明茂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六、本院将案件的采取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告知开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刑事审判庭对该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吴明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王文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