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奕祥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庆春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0624财保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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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财保146号案件名称
虎林市奕祥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庆春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虎林市奕祥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庆春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4财保146号申请人:虎林市奕祥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813085736811,住所地虎林市东方红街道红星委育林街1巷2号。法定代表人:丛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福臣,男,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大庆春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MA1C9W751D,住所地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永升村。法定代表人:梁丽红,职务,经理。申请人虎林市奕祥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春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虎林市奕祥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庆春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杜蒙支行(账号0905××××0529)存款33568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编号为1045719192021000025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庆春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杜蒙支行(账号0905××××0529)存款3356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198元,暂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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