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贤根、马生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3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830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贤根、马生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谭贤根;马生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贤根,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生林,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 申请执行人谭贤根与被执行人马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7,0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83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晓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1执644号 下一篇 王延富、丹东房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81执恢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