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闵振明、刘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273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执273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闵振明、刘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闵振明;刘庆;赵继东;闵振明;陕西迅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迅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继东;刘庆;郝永权;郝永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27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郝永权,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庆,女,汉族,1992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继东,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闵振明,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讯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振明。申请执行人郝永权与被执行人刘庆、赵继东、闵振明、陕西讯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闵振明名下车辆车户手续。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账户信息,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银行账户冻结。4、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刘庆名下房屋。5、作出限制高某某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某某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现被执行人刘庆、赵继东、闵振明、陕西迅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郝永权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冠南审  判  员  王  洋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文龙书  记  员  李美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