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广明、郝寿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403执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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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853号案件名称
朱广明、郝寿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广明;郝寿昌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403执853号朱广明、郝寿昌:申请执行人朱广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郝寿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货款2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朱广明对利息的请求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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