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疆金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洪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8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876号
  • 案件名称

    新疆金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洪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金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洪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87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洪奎,男,1972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新疆金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洪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866元,已执行标的21535.64,未执行标的18330.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马洪奎当庭给付案款21535.64元;二、剩余案款被执行人马洪奎于2021年10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500元,至全部案款给付完毕为止;三、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87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