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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海润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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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360号
  • 案件名称

    天津中海润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天津中海润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润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黄小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神州花园20-1-901,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与渭水道交口蓝馨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润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辰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被告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天津中海润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277601.66元,此款被告于2014年1月12日前付清;如被告未能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则额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1562元,且原告可对上述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3350元,由被告担负(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2014年1月1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润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4月7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8月4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三、2021年4月14日、5月8日、7月15日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予以查封,被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四、2021年8月24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闻 娣审 判 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康柏林书 记 员 孙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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