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霞、何文进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22财保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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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财保98号案件名称
詹霞、何文进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詹霞;何文进;合江县宇翔物流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财保98号申请人:詹霞,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何文进,男,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合江县宇翔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大桥镇佛新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何文进。被申请人: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大桥镇佛新路77号附8号。负责人:何文进。申请人詹霞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何文进、合江县宇翔物流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0)川052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何文进、合江县宇翔物流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 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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