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海亮印刷厂、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14民辖终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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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民辖终46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海亮印刷厂、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海亮印刷厂;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海亮印刷厂,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经营者:李伟华,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系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海亮印刷厂经理,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彦俊,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海亮印刷厂与被上诉人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印刷厂地址在连山区管辖范围,所有印刷品成品均在连山区完成;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数次在连山区印刷厂内取货。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指令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印刷广告标牌展板合同书,其中第八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所发生的争议,应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经协调未果,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遵照执行。原审法院对“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被告住所地的管辖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恩思审判员 董百慧审判员 周 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 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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