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德、宋清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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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843号案件名称
余德、宋清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余德;宋清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余德,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宋清超,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德与被执行人宋清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军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余德,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宋清超,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德与被执行人宋清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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