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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德、宋清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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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843号
  • 案件名称

    余德、宋清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余德;宋清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余德,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宋清超,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德与被执行人宋清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军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余德,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宋清超,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德与被执行人宋清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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