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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书朝、赵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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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948号
  • 案件名称

    白书朝、赵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白书朝;赵于平;李延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948号原告:李延勋,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1120281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82年04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XXXX204190091。被告:白书朝,男,1985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7102239。被告:赵于平,男,1974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4122216。原告李延勋与被告白书朝、赵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延勋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勋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勋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李延勋负担。         审  判  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韩 琦 琦书  记  员    黑    博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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