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书朝、赵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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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948号案件名称
白书朝、赵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书朝;赵于平;李延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948号原告:李延勋,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1120281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82年04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XXXX204190091。被告:白书朝,男,1985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7102239。被告:赵于平,男,1974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4122216。原告李延勋与被告白书朝、赵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延勋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勋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勋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李延勋负担。 审 判 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韩 琦 琦书 记 员 黑 博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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