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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华、任中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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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申11号
  • 案件名称

    王秀华、任中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秀华;任中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王秀华,女,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申请人任中才,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王秀华与被申请人任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秀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秀华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秀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鹏审判员 李艳英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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