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华、任中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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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申11号案件名称
王秀华、任中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秀华;任中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王秀华,女,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申请人任中才,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王秀华与被申请人任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秀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秀华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秀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鹏审判员 李艳英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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