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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伟、葫芦岛中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14民辖终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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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民辖终49号
  • 案件名称

    韩德伟、葫芦岛中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韩德伟;葫芦岛中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德伟,男,汉族,1994年4月18日出生,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中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赵俊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韩德伟与被上诉人葫芦岛中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03民初1902之一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上诉人上诉理由如下: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是错误的,本案龙港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一、一审法院直接适用《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10条约定确认管辖,法律关系错误。《京东用户注册协议》是上诉人注册京东用户时,与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的是上诉人作为京东会员时与被上诉人二产生纠纷时,适用《京东用户注册协议》规定。但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消费者的身份与被上诉人一之间的买卖纠纷,被上诉人二之所以成为本案被告是因为被上诉人二对商户有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义务。上诉人作为消费者与商家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本案不应适用《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二、京东会员注册时签订《京东用户注册协议》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京东会员注意。本案所涉《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十条第1项虽载明“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本案中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相关证据证明其针对上述内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相对方注意,直接适用该条约定显然剥夺了消费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消费者诉讼成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一未实际发货,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韩德伟通过被告京东公司提供的服务平台与被告葫芦岛中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韩德伟在注册成为京东用户时,同意接受《京东用户注册协议》,该协议中第十条约定“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本协议管辖条款文字加黑并加粗,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该管辖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合法有效。故原告诉京东公司应按照该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况且另一被告并未对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恩思审判员  董百慧审判员  周 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 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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