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9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976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淑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976号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鸿盛世家3号楼1层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叶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淑萍,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彩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晓华、高国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1302民特415号 下一篇 刘新国、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112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