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华、高国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1302民特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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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民特415号案件名称
刘晓华、高国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晓华;高国军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302民特415号申请人:刘晓华,女,汉族,1957年3月20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高国军,男,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代理人:高国臣(高国军弟弟),男,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北票市。申请人刘晓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国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晓华称,一、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今年64岁和申请人一同居住,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配偶,被申请人的父母已经死亡。被申请人2011年3月因突发脑溢血导致全身瘫痪。现由于被申请人全身瘫痪,不能说话,也不能与人沟通,无法表达意见,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办理相关事宜时,均被要求提供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人的证明。为此,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高国军的代理人高国臣称,同意认定高国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由刘晓华担任高国军的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刘晓华与被申请人高国军系夫妻关系,代理人高国臣与被申请人高国军系兄弟关系。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高国军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做出朝龙精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医学诊断:血管性痴呆-器质性重度智能损害。(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高国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鉴定,被申请人高国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刘晓华与被申请人高国军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刘晓华可以担任高国军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国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晓华为高国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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