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源盛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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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504号案件名称
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源盛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源盛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504号原告: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孟飞,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尚桥,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地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源盛置业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志慧书记员 徐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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