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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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25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25号之一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区经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51889002G。法定代表人:王富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呼准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05393574XN。法定代表人:剧建平,执行董事。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21993.4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蒙A×××××号车辆的档案、蒙A×××××号车辆的档案、蒙A×××××号车辆的档案、蒙A×××××号车辆的档案、蒙A×××××号车辆的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权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妨碍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 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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