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潘某离婚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411财保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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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11财保66号案件名称
孙某、潘某离婚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某;潘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11财保66号申请人孙某,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潘某,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欲在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某名下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某名下财产人民币3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继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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