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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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680号案件名称
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680号原告: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海州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6896990760。法定代表人:张青,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某东,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原告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新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巴险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马思雨书 记 员 周 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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